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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标志管理制度【完整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标志管理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标志管理制度【完整版】

  行政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光明磊落、作风正派,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办案。下面公文范文网小编为您推荐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标志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制服、标志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局发放的制服、帽徽、肩章、臂章等衣着标志均为执法工作的专用装备,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给他人。不得随意改裁制服。

  (三)因公损坏或遗失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大队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补发。

  (四)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经大队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局办公室,按原价个人交款后,方予补发。

  (五)所有离职人员,都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缴回大檐帽及所有标志。离职人员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应缴回全部制服及标志。

  (六)凡调离执法局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局办公室办完大檐帽、标志缴交手续后,局有关部门才予办理调动手续。

  (七)制服发放标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xx]31号)精神执行。

  (一)行政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光明磊落、作风正派,在办案中要详细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重事实、重证据,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二)执行公务时,要身着执法服装,佩带证章,着装要整洁、严肃。

  (三)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要严格遵守“五不”纪律,即:不喝酒、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不断人情案,违反纪律要严肃处理。

  (四)在强制执行重大案件时,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要周密考虑,精心安排,做好预案,事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五)处理违法案件中,没收的一切财物和罚款全部交公。要严格办理手续,否则按贪污论处。

  (六)在调查处理案件时,要有两人以上参加。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某种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另派他人办案。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循私舞弊或同流合污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政纪、党纪处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四)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六)故意隐瞒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八)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九)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十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不严导致错案的;

  (十三)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第六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本局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七条 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的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者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
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其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行政记过、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行政执法人员构成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
情节严重的,暂扣执法证件;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可以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

  (一)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不思悔过,打击报复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七条 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的立案查处,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执法过错的调查,由局法制办和局纪检人员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免予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部门;
应当追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过错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五、行政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

  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严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预防和杜绝执法过程中以暴制暴、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十二条禁令”。

  局属行政执法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执行本禁令。

  一、禁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语言过激、情绪急躁、与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二、禁止服装不整、形象不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禁止着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参加各种形式的宴请、非公务活动和出入娱乐场所。

  四、禁止借行政执法之名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

  五、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开展行政执法。

  六、禁止利用行政执法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七、禁止在行政执法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八、禁止协管人员在无持证队员带领下单独上岗执勤、实施行政处罚。

  九、禁止在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和约见当事人。

  十、禁止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禁止占用、挪用、毁损和私分执法过程中登记保存的物品和当事人的其他物品。

  十二、禁止散发、传播有损单位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对违反禁令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工作人员,将根据具体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调离执法岗位、停止执法职务、离岗培训、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或者开除的处理。同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反“十二条禁令”的,对其所在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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